据北京日报报道,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表决通过,于即日起公布并生效实施。条例规定,北京市将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车站、学校、批发市场等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

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同时,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补助、补贴,对在应急处置中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救助、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