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银行分理处职工赵某,在为党先生办理取款业务时,误将4000元取成40000元,对于银行自身的失误,党先生是否可以将多余钱款据为己有?日前,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党先生返还原告赵某不当得利,并支付利息。

2019年10月18日,党先生到某银行分理处办理取款业务,并在取款凭证上写明取款金额4000元,但因银行柜员赵某粗心大意,误将40000元支付给了党先生。根据银行内部规定,赵某将党先生多支取的36000元先行向银行偿还,该银行分理处承诺由赵某代为向党先生追要。后赵某多次找党先生协商,要求其退还多余36000元,但党先生在退还10000元后,对剩余的26000元以种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返还,无奈之下赵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银行分理处办理取款业务时,取款凭证上写明取款4000元,但因原告工作失误,实际提取了40000元,被告多提取的3600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向银行分理处返还。现原告已先行向分理处返还了36000元,分理处出具证明允许由原告本人代其向被告追偿,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并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被告党先生返还原告赵某不当得利款26000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