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赵龙虎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龙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赵龙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龙虎在担任延边州财政局局长、副州长、延边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其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承揽工程、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20余家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508.9507万元,获得股权分红人民币112.9万元。